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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朋友注意到有些基督徒有一種心態是:「犯罪沒關係,只要以後多做些好事或聖工就好了,因為功過相抵嘛!」然而,我們所犯的罪,真的能夠小功抵小過、大功抵大過,加加減減、扯平之後不再追究嗎?
所謂「功過相抵」,就是所建立的功勞和所犯的錯失,互相抵免,不加賞罰。然而,這種功與過可以相抵的觀念其實是來自民間「功過格」之類的善書,如《太微仙君功過格》所列出的「功格三十六條,過律三十九條」,「付修真之士,明書日月,自記功過」[1]。
簡單講就是:「善言善行」為「功」,登「功格」;「惡言惡行」為「過」,記入「過格」。 然後「一月一小比,功過相抵,累積之功或過,可轉入下月。一年一大比,功多者可得福,過多者則得咎」[2]。
五祭中的「贖愆祭」對於造成他人財務損失的犯罪雖然要求本金外加五分之一的賠償,但這不是「將功補過」,而是以如數歸還加上補償的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悔意,然後才能透過獻祭得到赦免[3]。
馬丁路德之所以反對贖罪券(大赦證明書),也是因為贖罪券的「不當推銷」誤導信徒以為只要購買贖罪券就可以取代真實的悔改[4]。
「功過不能相抵」的理由很簡單,人所做的一切善行都不能除罪,只有神才能赦免人的罪。大衛就說:「耶和華啊,求你因你的名赦免我的罪,因為我的罪重大。」(詩二十五11)又說:「於是,我向你承認我的罪;我不隱瞞自己的過犯。我決意向你陳明一切,你就赦免我所有的罪。」(詩三十二5,現代中文譯本)
《約翰壹書》同樣強調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(約壹一9)清楚指出「認罪」這個悔改的記號,是人得赦免的先決條件[5]。
做好事或做聖工都不是壞事,但若誤以為可以用善行或聖工去交換赦免或將功補過就錯了。更危險的是,功過相抵的想法很可能使人忽略了認罪的必要性。
正如《西敏信條》(威敏斯特信仰告白)第十五章〈論得生命的悔改〉所說的:「赦免乃是神在基督裡白白施恩的作為,雖然如此,所有的罪人還是都必須悔改,否則沒有人能得到赦免。」又說:「沒有一個罪會太小,以致不必被定罪。」
事實上,《約翰壹書》談到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」(約壹一9)時,這裡的動詞「認」是「繼續進行狀態」,「罪」是「複數」,表示我們要持續承認所犯的各樣罪行[6]。
也因此,認罪不單是信主或受洗那一刻的事,「信主之後,基督徒仍有許多軟弱與缺點。不論在與神或與人關係上都會有可責之處,仍要為所犯的罪悔改。」也因此,「悔改是一生的操練,在生命還沒有完全之前,悔改是不能停止的。」[7]
馬丁路德1517年貼(釘)在威登堡教堂大門知名的《九十五條論綱》前四條也說:「當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說『你們當悔改』(太四17),祂期望信眾終生悔改。此言非單指內心悔改。內心悔改若不會使人有外顯攻克己身的表現,便失去其意義。真正的內心悔改,應持續到進入天國為止。」[8]
承認自己有罪無疑令人感到不舒服,若是還貪戀罪中之樂,要下決心轉離罪惡、歸向神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。常見的反應不是否認或淡化那是罪,就是想透過功過相抵或將功補過來迴避真正的悔改。
然而,聖經清楚告訴我們:「沒有悔改,人不能得赦免。」功過不能相抵,唯有悔改可使我們得生命。
因為基督徒就是「終其一生,不斷持守『罪……十字架……因信稱義』的信仰。承認自己是罪人,承認自己犯的罪,然後不斷回到神面前,倚靠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赦罪救贖大功,謙卑認罪,懇求神恩,悔改歸正。這就是基督教信仰!這樣做的人,就是基督徒!」[9]。
[1] 包筠雅(Cynthia Joanne Brokaw)博士,《功過格:明清時期的社會變遷與道德秩序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21,頁51。
[2] 《教育大辭書》,文景書局,2000。
[3] 高銘謙博士,《利未記:神同在的會幕》,明道社,2020,頁104。
[4] 撒拉‧威爾森(Sarah Hinlicky Wilson)博士,《超越500年的影響力:馬丁路德今天仍舊說話》,道聲出版社,2017,頁30-32。
[5] 吳道宗博士,《天道聖經註釋:約翰壹貳叁書(卷上)》,天道書樓,2007,頁140、143。
[6] 呂沛淵博士,《約翰書信:約壹•約貳•約參》,歸正出版社,2021,頁33。
[7] 吳道宗博士,《深知所信:基督徒基要真理(增訂版)》,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,2013,頁346-347。
[8] 伍渭文&雷雨田主編,《路德文集:第一卷:改革文獻Ⅰ》,香港路德會文字部,2003,頁85。
[9] 小小羊,〈發問:『不可姦淫』禁令不包括未婚男女婚前性行為?〉,2009-11-27。